(2015)镇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山,李雪松,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王青山,男,汉族。被告:李雪松,男。被告:徐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审判员 : 潘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