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秋燕与戴振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燕,戴振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秋燕,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曾纪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戴振萍,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燕诉被告戴振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伟强审 判 员  关水考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岑 嫦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