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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东诉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朱福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蒋东,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朱福月,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与被告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