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东诉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朱福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蒋东,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朱福月,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与被告朱福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东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