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领导签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深圳市嘉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应支付所欠货款251,871元;2、判令被告应支付迟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497,250元(按照双方购销合同中第六条规定的拖欠期间每日收取合同总金额的3‰滞约金计算,此金额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并保留2015年1月31日至判决生效期间滞纳金的追索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2013年2月和5月,原、被告签订两份《模具制造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造160通用发电机铁芯高速冲压模具和190通用发电机铁芯高速冲压模具,合同价款分别为21万元和23.5万元;货款分期支付,分别在2013年12月前和2014年3月前付清;若被告拖延付款,应当每日支付原告合同总价3‰作为滞纳金。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两份合同项下的模具。2、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制造160和190模具,原告已交付使用,截止2014年3月10日欠款266,476元,分5期付款,2014年3至6月每月5万元,7月付款66,476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目前尚有251,871元未付。3、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8月1日起计。判决结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模具制造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在《付款计划》中承诺所欠原告货款在2014年7月全部付清,但至今仍欠251,871元未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51,871元货款及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每日合同总价3‰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未付货款日千分之一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嘉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251,8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87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嘉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1元,由原告负担6,091元,被告负担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金旭(兼)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