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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何某甲。被告韦某。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荣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秋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虚报年龄到江口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共同生育了五个子女,现五个子女均已成年。生育小孩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于1994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自此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韦某既不提供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秋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虚报年龄到江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随后过门与原告同居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大女儿何某乙,××××年××月××日生育大儿子何某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何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儿何某戊,××××年××月××日生育小儿子何某己,现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生育小孩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日益加深。被告于1994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自此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离家外出,双方因夫妻感情分居长达20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诉讼发生发生后,被告消极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观上已放弃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无心挽救双方濒临破裂的婚姻家庭。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双方和好无望。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已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