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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敏与李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华,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宋敏与李华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311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李华支付宋敏经济赔偿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前支付十万元;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前支付四十万元)。权利人宋敏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明显不足;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FD94**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但上述车辆无法查找到下落。另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