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改廖海珍与被告张兴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民初字第37号原告廖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治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福、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告在金城江打工时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在天峨县六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由于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之间逐浙疏远、淡漠,2010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给原、被告带来的唯有痛苦及更大的创伤,故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仵,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3、户籍登记证明,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4、证明一份,证实原告起诉前无法与被告联系的事实。5、证人证言三份,证明原告居住情况。6、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一直都在廖联素户居住的事实。被告张某辩称,1、其与被告是1995年认识,1996年同居生活,原告婚后带女儿来一同生活及读书,原告称其夫妻经常打架不属实,但偶尔争吵是有的;2、原告称夫妻自2010年开始分居,实际是原、被告一起到重庆务工,但没多久被告到电站务工,被告认为这是为生活打工,不算是分居;原告称与被告无经济往来是不事实的,务工的收入几乎都汇入原告帐户;3、被告认为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不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早年在金城江打工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年××月××日到天峨县六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一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逐浙疏远、感情逐渐淡漠,自2010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再未共同生活及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只会给各自带来更大痛苦,故诉法院判准其与被告离婚。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是否准予,应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分析。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是双方自由恋爱而缔结的婚姻,共同生活了16年时间,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7月原、被告各自外出到重庆、柬埔寨务工,双方因此没有在一起生活,缺乏沟通交流。双方属再婚,婚后没有子女,但被告对原告带来的女儿能尽责尽职照顾。为改善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日被告张某曾从柬埔寨汇款13000元给原告作生活费用。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引发争吵,被告作为丈夫应主动关心妻子,双方注重交流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充分。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5份,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5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9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治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