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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江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江,江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536号原告王志江。委托代理人潘卫斌(受王志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江与被告江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不在无锡市北塘区,双方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无锡市北塘区,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原告王志江诉称,其有三辆工程车挂靠在无锡市顺福运输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其雇佣被告江珂负责三辆工程车的经营,被告未将收取的运费收入交付给其。根据被告自己制作的账本,有运费收入527664元未交付,要求被告交付。经审查,原告王志江与被告江珂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江珂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未有依据证明双方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北塘区,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故被告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