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群堂申请执行任卫东、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堂,任卫东,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堂,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任卫东,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程桂英,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张群堂申请执行任卫东、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卫东、程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30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桂英所有的车号为“豫PGD3**”丰田牌GTM7200EB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清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