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文权与赖龙华、宋坤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权,赖龙华,宋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权,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龙华,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宋坤秀,女,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赖龙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赖龙华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泽居住宅区东区2栋A201房一套(房权证号:龙私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赖龙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 黄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