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益祥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祥,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89号原告刘益祥,男,土家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祥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益祥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