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利娟,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年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