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亚旺,廖旭,刘付国文,李日权,黄连光,黄瑞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廖某,刘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司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司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次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廖某、刘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廖某、刘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廖某、刘付某甲经密谋后,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11月13日、11月14日、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18日在化州市中垌镇西村水围坡村被告人黄某乙住宅处开设赌场,吸引刘付某乙、赵某、黄某丁、刘付某丙(以上四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到场参赌。由黄某甲、刘付某甲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廖某负责向参赌人员放贷,并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雇请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为赌场“望风”,防止公安机关查处。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人民币100元起,上不封顶,按照下注额的5%“抽水”获利,每晚获利人民币10000多元,6晚共获利人民币60000多元。2014年11月1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化州市中垌镇西村水围坡村被告人黄某乙住宅,将正在参赌的黄某甲、廖某、刘付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刘付某乙、刘付某丙、赵某、黄某丁等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25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用于“抽水”的胶桶1个(上述被缴获的赌资及赌具均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存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抓获经过、放贷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人李某乙、龙某、刘付某乙、刘付某丙、赵某、黄某丁的证言、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廖某、刘付某甲、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廖某、刘付某甲参与事前密谋,且均是赌场股东,或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或负责向参赌人员放贷,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受雇于赌场老板,或提供场所,或负责“望风”,或负责发牌、“抽水”、在本案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6晚),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能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丙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对缴获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对缴获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七、对缴获在案的赌具扑克牌1副、胶桶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对缴获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25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代理审判员 车海飞人民陪审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