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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封亚光、薛殿宁与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亚光,薛殿宁,蒋振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封亚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殿宁,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仙仙,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岩(被告外甥),1983年9月16日,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亚光、薛殿宁与被告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亚光、薛殿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亚光、薛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