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封亚光、薛殿宁与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亚光,薛殿宁,蒋振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封亚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殿宁,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仙仙,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岩(被告外甥),1983年9月16日,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亚光、薛殿宁与被告蒋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亚光、薛殿宁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亚光、薛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