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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世林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世林,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郭世林,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黎明,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郭世林与被申请人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5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明在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担保人重庆百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明在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