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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鞠尧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鸿,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秦皇岛歌友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