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全锋辉、贾元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全锋辉,贾元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全锋辉。被执行人贾元洁。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全锋辉、贾元洁纠纷一案,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8976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