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贾玉芳劳动争议二审民���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贾玉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沙步工业村7号。法定代表人:阿部忠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悦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芳,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桂乡五通山村*组。委托代理人:高明,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贾玉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无需向贾玉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贾玉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225元;三、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贾玉芳支付代通知金18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司不需要支付贾玉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上诉人贾玉芳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450元;2、判决该公司支付我2014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850.57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工资汇总表,签收记录和2014年6月工资清单,以证明其已支付贾玉芳的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贾玉芳对此表示其已签收上述工资,但认为未收到年休假工资。本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和贾玉芳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性质认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的认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此,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同意向贾玉芳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纳。另外,贾玉芳上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代通知金问题,虽然仲裁裁决没有支持贾玉芳的该项仲裁请求,贾玉芳没有对此提起诉讼,但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代通知金并无不当,而且,原审判决结果的总金额没有超出仲裁裁决结果的总金额,故对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该项上诉不予采纳。对于贾玉芳的2014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问题,经审查双方对此的陈述与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已经结清贾玉芳的工资,贾玉芳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除此以外其另外还有应得的工资未结清,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太阳液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