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秀琴诉被告肖国安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肖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9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巧真,商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好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吕秀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秀琴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