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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群众。2008年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16日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辩护人彭培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彭培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无极县王某某因庄基纠纷用砖砸被告人王某家的窗户玻璃,之后被告人王某用木棍在其家西侧空地上殴打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系酒后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该检察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与醉酒有关,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是右耳部,被害人出血部位是左侧后动脉,被告人王某构成投案自首,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应当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无极县王某某因庄基纠纷用砖砸被告人王某家的窗户玻璃,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某用木棍在其家西侧空地上将王某某打伤,造成王某某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系酒后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014年6月6日无极县公安局大陈刑警中队在石家庄市秋景怡园小区张某乙家将准备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2014年4月29日王某的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55000元,受害人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法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7点多,我听见我家后面咚的一声,我母亲赵某甲敲屋门让我出来,我出来后,发现北屋后面的窗户被人砸了,里面还有砖块,屋子里面都是碎玻璃。在院子后面,发现邻居王某某正拿着砖头往我家窗户上丢。我对王某某喊你干什么,王某某说你占我家的地方,我弄死你,接着王某某用砖头丢我,砖头砸在了我的脚趾头上,我俩在我家房子后面西面公路的东侧扭打在一起,王某某用砖砸在我的脑袋上,我俩分开轱辘到路的西边,我在旁边捡了半块砖,冲着王某某丢了过去,没有砸住王某某,王某某冲我扑过来,我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棍子,双手拿着木棍子来回冲着他摆动,不让他靠近我,我一边摆动一边用棍子打他,我用棍子梆他的腿部,还有胳膊,王某某手里拿着半块砖要举起来砸我,我用棍子冲着他的手棒过去,没有梆住他的手,梆住了他的脖子后半部分,王某某手扶着树慢慢的蹲下了,我拿着棍子回家了。后我和我妈到王某某的叔叔家,志良的叔叔不在家,他的婶子在家里,把和我打架的事向王某某的婶子说了一遍,王某某的婶子说该打他成天惹事。我又来到我们打架的地方,发现王某某还在那棵树上靠着,我便打了120,这时过来一个50多岁的男子,我怕王某某倒在坑里,我让这个男子过来,我俩一人一边把他架到房子后面的土坡上。我去大陈医院给我儿子看病的半路上,120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我回到了家怕王某某家的亲戚打我,我骑着摩托车跑了。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王某某是我岳父,是我报的案。在上午9点左右来到高陵村大队院内我修电动车的摊前,对我说你丈人挨打了,你快去看看。我回去开车,拉我媳妇王某甲赶到小陈村,发现我丈人王某某躺在他家院子前面,前一排房子后面的土坡上,发觉他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我拨110报警了。王某故意伤害致王某某死亡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家55000元。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22日上午7时许,我听到砸玻璃的声音,砸的是我家北屋后的玻璃,我一看是我家后邻王某某正在路上捡砖头。我就说志良你在干什么,他看了看我扔了砖,回他家北屋里去了。我儿子说出去吓唬吓唬他,我说他有病你别出去,说着我儿子出去了,我把孩子给了严芳,跟了出去,我儿子在我家西北角马路西边树林的空地上,拿着木棍打王某某的腿部两下子。王某说找王某某的叔叔说说去,我就和我儿子去找王某某的叔叔。我们对王某某的婶子说了打架的事,王某某婶子说吓唬吓唬他也行净惹事,我和我儿子就回来了,发现王某某蜷缩侧躺在树林空地那,王某打了120,和一个过路的人架起王某某往他家走,架到我家屋后土路中间位置,我儿子和那个人把王某某放在了地上,等120来之后,医生检查说人不行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丈夫郭某甲在高陵村开了一家修电车店。上午9时左右,郭某甲回家说我姑王某丙和我姑父李坡到修车店找他,说我父亲王某某被人打了。我丈夫和我到家时发现我奶奶和我姑、姑父在西边路上,我父亲头向南躺在南边土坡上,我奶奶说王某丁斗的儿子到家里找她说他打了我父亲,让她去看看怎么样了,我丈夫郭某甲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来后,医生说已经来检查过了,我父亲死了。2014年4月22日王某故意伤害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我55000元。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是王某某的婶子,早上8点多,我村的王某和他的母亲彩乔来我家,王某说王某某用半截砖砸他家的后窗户了,他用铁锹柄打了他几下子,王某某躺在那不动了。我就对王某说你就吓唬他,别砸你家的窗户就行了。我还跟他说你别跟他一样他有点疯傻,王某和他妈坐了一会儿就走了。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4年4月22日上午8点多,我母亲王某乙找到我,王某某被人打了,还在他家门前躺着,让我去找王某某的闺女和女婿,我就来到了高陵郭某甲修电车摊,对郭某甲说你丈人挨打了,你们赶紧过去看看吧,郭某甲开车拉着他媳妇去了小陈村。7、证人崔某的证言:王某和王某某打架导致王某某死了王某就跑了。事发一个星期左右,通过手机米聊我俩联系上了,我在手机上劝他。2014年6月4日下午,王某通过米聊给我联系说他已经决定自首,要我到石家庄见他一面,第二天我到石家庄找到王某,王某给我写了一个协议,他说如果自首坐牢时间长了,你可以走。2014年6月6日上午我和王某正在小区的时候,公安局把王某抓了,我也就跟着来了。8、证人丁某的证言:今天8时多,我和张某甲、安亚磊在急救站值班,张某甲说让我去小陈村,我问他什么病号,他说一个人躺在地上。在小陈村西,一个男子仰面躺在地上,张某甲先看瞳孔,摸的颈动脉说人不行了,又做心电图,成一条直线,张某甲给西边的四、五个人说人不行了,通知大队吧,我们就回了急救站。9时多张某甲又叫我去小陈村,我说别是一个人,张某甲说是打架的,安亚磊开车拉我们到小陈村后,发现是我们上次出诊的男子,张某甲对那的人说已经看过了,人不行了,我们就回来了。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内容与证人丁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0、证人安某的证言内容与证人丁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是包工程的,王某跟我打工,王某出事后,他的妻子崔某打电话让我找人咨询一下王某的事儿,看怎么办。我找过懂法律的人咨询后,得知王某投案自首对他比较有利,我把咨询到的结果对王某的妻子说了。6月4日下午3点多王某说他到了石家庄要见我一下,我他说了我在石家庄的地址,王某到了我家说他想让我领着他去投案自首,他说他妻子跟他说了让我咨询的事,他想在他投案自首之前把他和他的妻子协议离婚的事儿办了。晚上王某住在了我家,第二天下午,王某的妻子崔某来了,为了让他们夫妇方便说事儿,崔某来后我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回来了,王某和他的妻子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书,王某和我说好第二天去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晚上我领着王某夫妇在外边吃了点饭,王某说第二天他再来找我,让我领着他去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2、证人王某丁斗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王某家已赔偿王某某家55000元,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13、协议书、收据证实2014年4月29日王某家已赔偿王某某家55000元,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参与了王某家与王某某家的民事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家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某家55000元。王某某精神不正常,2013年2月3日阻扰赵某某母亲出殡耽搁了十来分钟,经常没事找事。15、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参与了王某家与王某某家的民事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家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某家55000元。1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受王某家委托参与了王某家与王某某家的民事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家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某家55000元。17、小陈村委会证明证实王某某经常酗酒滋事。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神经不正常,2007年腊月初十被王某某无故扎伤。19、尸检申请、调取证据清单及无极县急救站记录、扣押决定书及半块砖头照片。20、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6月6日无极县公安局大陈刑警中队在石家庄市秋景怡园小区张某乙家将准备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21、无极县中医院证明。22、石家庄市公安局鉴定文书证实王某某系酒后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3、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7月16日被释放。24、户籍证明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张立军曾经咨询过王某案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建议让王某投案自首。26、调取证据通知、离婚协议书。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准备投案时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案是由于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拨打120施救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卢贞建审判员  李 巍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