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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市中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0)市中执字第8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菜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菜泰科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X(2009)枣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王X的位于市中区德仁俊园3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房屋,证号:229134号,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11.3-2018.11.2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