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市中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0)市中执字第8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菜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市中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菜泰科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X(2009)枣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王X的位于市中区德仁俊园32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的房屋,证号:229134号,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11.3-2018.11.2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