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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鹏、张晓霄与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鹏,张晓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号尚乘源小区商业居住公寓楼1322室。法定代表人甄毅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霄。委托代理人王占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新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恒大华府5号公寓7层,因此,其住所地应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且合同签订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履行定金交付义务也是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以注册地确定管辖。而石家庄房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石家庄市丰收路18号尚乘源小区商业居住公寓楼1322室,该地址属石家庄市长安辖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