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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文汉诉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汉,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王文汉,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某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文,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汉诉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8.00元,由原告刘玉山负担。审 判 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丽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