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梅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冬梅,女。委托代理人:戴文辉,男。被告:张志超,男。委托代理人:黄永军,广东指针律师所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男,广东指针律师所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冬梅负担。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