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王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411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王跃,男,29岁。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诉被告王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