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民涛与盛淑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民涛,盛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郑民涛,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淑波,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郑民涛与被执行人盛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民涛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盛淑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淑波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