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潘伟等与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高擎,潘高源,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潘伟,男性,年龄29。原告高擎,女性,年龄27。原告潘高源,男性,年龄1。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高擎、潘高源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伟、高擎、潘高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伟、高擎、潘高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月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