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海纳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王官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海纳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王官生,缪建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纳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威。原审被告:王官生。原审被告:缪建忠,上诉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纳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官生、缪建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处理结果与(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7号案件有直接关系,从有利于案件解决角度而言应移送上述案件审理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权约定明确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艺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