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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赖忠添与杜世海、杜世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赖忠添,个体户。被执行人杜世海,农民。被执行人杜世鸥,农民。赖忠添申请执行杜世海、杜世鸥侵犯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安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500元,及履行搬迁坟墓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世海在濂江信用社有帐号13×××20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世海在濂江信用社帐号为13×××20存款账户内的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存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