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溢锦��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226号原告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4号湖光大厦19C。法定代表人兰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昱、郭明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溢锦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黄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溢锦鸿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戴卫真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人民陪审员郝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