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于成金、孙长霞、王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成金,孙长霞,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00号申请人于成金。申请人孙长霞。申请人王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申请人于成金、孙长霞、王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成金、孙长霞、王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于成金一次性赔偿孙长霞及王康二人医疗费及修车费共计4000元。2、于成金车损自负。3、本事故一次性调处终结,各方当事人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伯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