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丽芳、林婷、林楷旋、林斯水、陈雪清与林文松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芳,林婷,林楷旋,林斯水,陈雪清,林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40号原告陈丽芳,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原告林婷,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法定代理人陈丽芳,系林婷之母。原告林楷旋,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法定代理人陈丽芳,系林楷旋之母。原告林斯水,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原告陈雪清,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被告林文松,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陈丽芳、林婷、林楷旋、林斯水、陈雪清与被告林文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丽芳等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文松名下车牌号为闽A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文松名下闽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陈丽芳、陈某某用于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陈丽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中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及陈金仙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中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