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谷运臣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他字第6号起诉人谷运臣。起诉人谷运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追查丰润区农工委不履行职责,对秸秆焚烧问题督导不利,加重大气PM2.5超标。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14年6月份,给丰润区农工委写信反映秸秆焚烧问题,并附有解决方案,就秸秆焚烧及解决方案再次于2015年3月写信给丰润区农工委,一个月后起诉人去丰润区农工委落实情况,农工委领导一直没看其上报的报告,对人民利益极端不负责任,且到现在一直没有进行任何答复。起诉人于2015年4月22号、24号、27号致电丰润区农工委,就秸秆焚烧问题要求领导勘察现场,拿出解决方案,领导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于不顾,一直是按兵不动。丰润区农工委是直接治理秸秆焚烧污染的职能部门,领导却没有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问题漠不关心,致使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安全。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一次性告知了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农工委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本院告知起诉人错列被告,但其拒绝变更。因此,依法应不予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谷运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