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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嘉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汉禾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73号原告上海嘉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汉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秀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