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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