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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覃东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邝育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东名,男,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江平,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东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案情复杂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