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魏斌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605号罪犯魏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玄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二次,先进个人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