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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阮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