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阮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