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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国诉被告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国,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开江县焦化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仁国。被告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昌明。第三人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开江县焦化二厂。负责人马江侠。原告李仁国诉被告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第三人达州市开���县大河沟煤厂开江县焦化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仁国诉称,原告2001年到被告达州市开江县大河沟煤厂及第三人的开江县焦化二厂从事采煤工作至2013年12月关闭为止。2014年7月21日经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确诊为媒工尘肺一期。2014年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1日被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2015年4月10日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003号仲裁裁决书,但裁决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予以支持,不服该仲裁而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仁国起诉的被告达州市开江大河沟煤厂,已于2014年6月5日注销,故被告达州市开江大河沟煤厂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仁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