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8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工业新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连商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为人民币3870万元。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8日偿还的200万元,用于冲抵2008年7月9日借临沂市景顺板材厂的300万元本金,因此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临沂市景顺板材厂的借款从2008年7月9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8%计算利息至2010年7月7日,从2010年7月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8%计算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止。对于2008年8月14日向临沂市双盛木业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08年7月29日向徐州中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2008年7月7日向临沂亚森豪德木业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08年7月4日向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2008年7月22日向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2012年9月25日向胡震宇借款270万元、2013年1月25日向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以上七笔借款分别从出借之日按月息0.8%分别计算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止。对于2012年10月22日向安徽富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从2012年10月2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止。以上本金3670万元及利息由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向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偿还。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案诉争的事实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就此了结。三、案件诉讼费300300元,减半收取150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150元,由淮安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77575元,由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7575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