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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91号原告田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瑞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