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朱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吉林,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庚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24日生一女孩李小某。由于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漠不关心。导致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于2013年3月24日生一女孩李小某。后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李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双方经恋爱后组成家庭不容易,现在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载卷,经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通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又进一步加深。且双方有一可爱的孩子,应当给孩子一个和谐、美满、稳定的生活环境,便于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双方应当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予以珍惜。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难免有磕磕碰碰,出现矛盾也在所难免。夫妻间应当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信任,不能一出现矛盾而轻言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