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魏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