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魏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