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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贞才与被执行人耿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贞才,耿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蔡贞才。被执行人耿昌金。申请执行人蔡贞才与被执行人耿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耿昌金应给付申请人蔡贞才借款4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贞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昌金长期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蔡贞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耿昌金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张有斌执行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