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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03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居民,家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独自一人在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路边的一个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解某喝了一瓶125ml的劲酒和两罐千岛湖啤酒。次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解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与贝村路叉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解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80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解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监控照片,收条,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视频资料,被告人解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解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