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摆霞与被告邢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霞,邢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摆霞,女,回族。被告:邢明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摆霞诉被告邢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摆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摆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因原告摆霞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还9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