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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沈玉琴、陆沈丹与李雪、王双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玉琴,陆沈丹,李雪,王双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琴。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沈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龙。上诉人沈玉琴、上诉人陆沈丹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9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玉琴、上诉人陆沈丹以已与被上诉人李雪、王双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沈玉琴、上诉人陆沈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玉琴、上诉人陆沈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沈玉琴、上诉人陆沈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川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