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利刚与彭放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利刚,彭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梁利刚。被执行人彭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利刚与被执行人彭放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利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刑初字第009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30.5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