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金润淀粉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金润淀粉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银园小区B1栋307房。法定代表人罗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宇,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金润淀粉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墨河徐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尹士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金润淀粉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长沙迪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阚宏波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