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明发与廖林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发,廖林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林明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廖林琪,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发与被告廖林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明发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林明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元,由原告林明发负担。审判员 李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漳琳 来自: